當選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1年度,10號
SCDV,111,選,10,202303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選字第10號
原 告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宋文彬
被 告 羅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行之新竹縣第二十二屆湖口鄉民代表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 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定 有明文。查本件新竹縣第22屆湖口鄉民代表選舉(下稱系爭 選舉),經新竹縣選舉委員會(下稱新竹縣選委會)於民國 111年12月2日公告被告當選,而原告於111年12月27日以被 告有當選無效原因,向本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等情 ,有新竹縣選委會111年12月2日竹縣選一字第11131501781 號公告當選人名單、起訴狀收狀日期戳章等在卷可稽(卷第 9、21-23頁),是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被告提起本件當選無 效之訴,程序上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係系爭選舉第2選舉區(含波羅村、湖鏡村、湖南村、中 興村、鳳山村、鳳凰村、勝利村)鄉民代表候選人,亦為訴 外人杜秀蓮之舅媽(杜秀蓮之前婆婆池桂妹與被告之夫池三 郎係姐弟關係),杜秀蓮基於彼此親誼,於系爭選舉多次在 所居住之新竹縣湖口鄉千禧社區幫忙被告拜票、發送選舉文 宣品而進行輔選。因系爭選舉第2選舉區鄉民代表競爭者眾 ,被告、杜秀蓮為使被告順利當選,竟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 權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11年9月、10月間某日,在 杜秀蓮前往被告住處兼服務處拿取口罩選舉文宣品時,經被 告詢問杜秀蓮所居住千禧社區(波羅村轄內)有無「穩」的 或可以買得動之選民,待杜秀蓮答覆並應允代為買票後,被 告即親自交付杜秀蓮新臺幣(下同)6,000元後,由杜秀蓮



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方式,向較為交好、且有系爭選舉 第2選舉區投票權之選民彭智龍萬真七、廖淑秀林月雲 等人,以附表所示方式,請託彭智龍萬真七、廖淑秀、林 月雲投票支持被告,而彭智龍萬真七、廖淑秀均明知杜秀 蓮所交付之一戶1,000元或一票500元係作為系爭選舉第2選 舉區投票支持被告之代價,竟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 受上開買票現金,並應允投票支持被告。被告所涉選罷法第 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選偵字第179號提起公訴。
㈡、被告於新竹縣選委會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系爭選舉第2選舉 區獲有1,830票支持,新竹縣選委會於111年12月2日公告被 告當選。然被告有投票行賄行為,爰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同意原告之請求,對原告之主張沒有爭執。我在刑案中已自 白認罪,犯了錯誤,請從輕發落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 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 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三 、有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為。」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第 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有以系爭選舉第2選舉區候選人身分進行買票之投 票行賄行為,為被告所不爭執;經原告另以111年度選偵字 第179號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公訴,有起訴書在卷可憑(卷第1 5-20頁);復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庭112年度選訴字第4號違 反選罷法案件之電子卷證核閱大致相符。是以,被告有選罷 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行為,自堪認定。㈢、綜上,原告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提起本件當選無效 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選罷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佳惠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原告起訴書附表:
編號 選民 行賄時間、地點、方式及交付之賄賂(新臺幣) 相關證據 1 彭智龍 杜秀蓮於民國111年9月、10月間之某日晚間,在千禧社區旁之公園,口頭向左揭選民請託:羅瑞珠是我舅媽,這次鄉民代表選舉請投票支持等語,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之賄賂。 1.羅瑞珠杜秀蓮於調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 2.彭智龍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 3.扣案之彭智龍主 動交出之1,000元 現金。 4.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2 萬真杜秀蓮於民國111年9月至111年10月15日間之某日19時許,到左揭選民住處,口頭向左揭選民請託:羅瑞珠是我舅媽,這次鄉民代表選舉請投票支持等語,並當場交付現金1,000元之賄賂。 1.羅瑞珠杜秀蓮於調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 2.萬真七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 3.扣案之萬真七主 動交出之1,000元 現金。 4.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3 廖淑秀 杜秀蓮於民國111年9月、10月間之某日19時許,到左揭選民住處1樓樓梯間,口頭向左揭選民請託:羅瑞珠是我舅媽,這次鄉民代表選舉請投票支持等語,並當場交付現金2,000元之賄賂。 1.羅瑞珠杜秀蓮於調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 2.廖淑秀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 3.扣案之廖淑秀主 動交出之2,000元 現金。 4.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4 林月雲 杜秀蓮於民國111年9月、10月間之某日19時許,到廖淑秀住處1樓樓梯間,央求廖淑秀代向左揭選民請託:羅瑞珠杜秀蓮之舅媽,這次鄉民代表選舉請投票支持等語,並由廖淑秀代為轉交現金2,000元之賄賂。 1.羅瑞珠杜秀蓮於調詢、偵訊中之自白及證述。 2.吳太太於調詢、偵訊中之證述。 3.扣案之林月雲主 動交出之2,000元 現金。 4.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