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徐甄鎂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2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1年11 月1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 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明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陳報最高學歷為何?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戶籍地(竹北)與陳 報通訊地址(新竹市)不同之理由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 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 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幾名子女?聲請人有無接受子女扶養?每名 子女每月給付扶養費金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 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 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十一、請說明聲請人現入不敷出,何以負擔每月生活開銷?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 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