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59號
SCDV,111,消債清,59,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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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弘洲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0,7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陳報最高學歷為何?
四、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存款數額為何?並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須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或退休金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九、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為 臨時工亦請提出可供釋明每月薪資所得之資料。十、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之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 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 、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母親之診斷證明 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安養院費用單據、聲請人母親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 單、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十一、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與銀行前置協商成立時點?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 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前置協商之協議書及 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前置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 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 心障礙證明、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 或調解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二、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十三、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借貸契約、借據、執行名義或相關借 貸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
十四、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 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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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