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380號
SCDV,111,司繼,1380,202303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何鳳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何儼軒(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1年9月30 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依法陳報遺產清冊 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 院。」,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 子女何冠晨,且無何冠晨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已死亡之紀 錄,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調 閱之親等關連表與索引卡查詢表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之兄弟姊妹,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自非繼承人,則其向 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