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詹勳煙
詹勳鴻
詹勳豐
詹佩綾
詹欣蓉
詹昆達
詹育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
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2月2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 民國112年2月7日、112年2月19日、112年2月18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