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1號
SCDM,112,訴,31,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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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庭


郭栢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偵字第1298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文庭郭栢堅因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 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陳長欽於民國112 年2月23日具狀撤 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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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