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菀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菀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菀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 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 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 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 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 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 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 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 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 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 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等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 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係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刑係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民國112年2月17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 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依同法第 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刑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 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8有期徒刑部分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罰金部分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7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均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 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6月)、附 表編號7至8所示各罰金刑中之最多額(罰金新臺幣6,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 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年4月),加計被告所 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2月)之總和(計算 式:2年4月+2月=2年6月)等、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 罪之罰金(罰金新臺幣5,000元)之總和(計算式:6,000元 +5,000元=1萬1,000元)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均 為詐欺罪,罪質重複性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 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 徵詢後其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9 頁)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12日 110年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28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28號等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7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224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224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3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0月15日 110年11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224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 第224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3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4日 110年12月4日 110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附表編號4-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附表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805號) 附表編號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63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109號) (刑期自111.3.1至113.6.30)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2日至 109年11月14日 110年1月15日 110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99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99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79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978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978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97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978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978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9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17日 111年1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4-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附表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805號) 附表編號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63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109號) (刑期自111.3.1至113.6.30) 編號 7 8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6,000元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5,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1月7日 110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28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6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477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10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477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1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263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109號) (刑期自111.3.1至113.6.30) (罰金易勞自113.9.1至113.9.6)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