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34號
SCDM,112,聲,234,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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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明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明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明鈞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 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 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及本院等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 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 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 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 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 受刑人於民國112年2月2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 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 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 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 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 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 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7月)、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部分定其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7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 刑期(有期徒刑7月)之總和(計算式:7月+7月=1年2月) 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 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 ,及經徵詢後其未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等綜合為整 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 與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 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110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30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6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桃原簡字 第123號 111年度審原簡字 第8號 111年度原易字 第35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1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10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桃原簡字 第123號 111年度審原簡字 第8號 111年度原易字 第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13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10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2經桃園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7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2號 (112.2.24-112.9.23)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25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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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