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趙子云
訴訟代理人 趙亞平
被 告 詹昇展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