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12年度,118號
SCDM,112,竹交簡,118,2023032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交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棟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棟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
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李棟樑明知飲酒後將導致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
此時如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
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竟於民國112年2月15日12時許起至15時許止,在新
竹縣新埔鎮田新路某工地內飲用保力達藥酒1瓶(未達心神
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程度),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意,於同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上路。嗣行經新竹縣○○鎮○道○號公路北向79公里處,因行車
不穩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8時12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檢測器檢
測,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始查
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
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李棟樑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151號速偵卷第5頁至第6
頁、第18頁至第19頁)。
 ㈡被告於112年2月15日18時12分許經警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0.41毫克,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
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憑(151號速偵卷第9頁、第11頁)。
 ㈢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1份(151號速偵卷第10頁)。
 ㈣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將酒精濃度標準值「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
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則以被告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41毫克,堪認其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甚明。是被告之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棟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桃交
簡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確定,於111年7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之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當屬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
釋意旨,衡以被告前曾經因同一罪質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
件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戒慎其行,猶於前開罪刑
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又無視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
,再次為本案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顯見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是認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
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乃依前揭規定加
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構成累犯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之論罪
科刑暨執行紀錄,竟仍於服用酒類,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1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嚴重危
及道路交通安全,顯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
觀念,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幸未
造成人員傷亡,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