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36號
SCDM,112,單禁沒,36,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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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凱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子彈捌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鄭凱軒因非法持有子彈案件,經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6682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非制式子彈8顆(扣得子彈12顆, 其中1顆無殺傷力,餘11顆具有殺傷力之子彈,於鑑定時試 射3顆滅失,具殺傷力子彈僅餘8顆),認有殺傷力而屬違禁 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8月29日刑鑑字第1060 067739號鑑定書在卷可考,爰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底某日,在不詳地點,透過電子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奇摩拍賣網站,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處,購得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1顆及不具殺傷力之非 制式子彈1顆而持有之,嗣於106年4月10日11時41分許,在 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2樓,經其胞妹即同居人連品淳同 意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非制式子彈12顆,嗣因被告死 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乃以106年度偵字第668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惟上開扣案之非 制式子彈12顆(保管字號:106年度彈字第101號扣押物品清 單),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子彈12 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0±0.5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4顆試射:3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6年8月29 日刑鑑字第1060067739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偵6682卷第85 頁),足認上開扣案之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8顆均屬違禁 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經試射之子彈已不具有殺傷力, 故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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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