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02號
SCDM,112,交易,102,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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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交易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釜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1496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張懿中
通 譯 周莉芬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何釜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何釜軒前有5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第5次本院以109年 度竹北交簡字第5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 0年6月30日執行完畢。
㈡、詎仍不知悔改,於111年10月10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新竹縣 湖口鄉中正五路某工地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後,吐氣 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下午4時40分許, 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下午4時55分許,行至新竹縣新豐鄉忠信街與忠一街路口 ,因停等紅燈時違規超越停止線為警攔查,並於同日下午5 時0分許,當場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而查獲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懿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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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