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陸軍第六軍團炮兵第二一指揮部
代 表 人 姚盛龍
訴訟代理人 許凱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漢斌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
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
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
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
繳納。
二、茲限原告應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
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懿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