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統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能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統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福和分行 109年1月25日 39,795元 M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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