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許政鴻即鴻廣包裝彩盒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擁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泰 合作金庫北土城分行 111年9月19日 52,317元 EQ037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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