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23號
PCDV,112,除,123,202303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昱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代 理 人 吳榮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媽媽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俊仁 合作金庫銀行北中和分行 111年7月31日 260,868元 ZB0194517

1/1頁


參考資料
媽媽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