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40號
PCDV,112,重訴,140,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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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陳志銘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被 告 陳明麗

陳彥蓁
田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街000巷000弄0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不動產移轉登
記予原告等語。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核定之。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地同社區之房地最近月份交易價格為每平方
公尺約新台幣11.9萬元(詳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3037號卷第121
頁),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1,028萬2,790元【計算式:
(主建物面積74.86㎡+附屬建物面積11.55㎡)×119,000元/㎡=10,2
82,79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8萬2,79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2,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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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