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2年度,32號
PCDV,112,輔宣,32,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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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受輔助人 李思憲

輔 助 人 李素樺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其所受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
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
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
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
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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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