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64號
PCDV,112,訴,464,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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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4號
原 告 林夢琪


被 告 劉于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 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 112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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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