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以上原告與被告歐瑞德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起訴狀上被告歐陳秀玉之全體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㈡聲明第1項「被告歐瑞德等人」及第2、3、4項「被告歐**」之真正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㈠被告歐陳秀玉之全體 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㈡聲明第1項「被告歐瑞德 等人」及第2、3、4項「被告歐**」之真正姓名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原告應提出歐陳秀玉之除戶謄本、歐陳秀玉之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所有權部第一 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