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履保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13號
PCDV,112,訴,313,202303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高宏偉
被 告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複代理 人 倪華德
被 告 邱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保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依價金履約保證申 請書第9條第4項約定「如因本價金履約保證涉訟,各方合意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 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1/1頁


參考資料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