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忠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被 告 宏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 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被 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3,58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