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艾賜魔袋臺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 告 幻遊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1,74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