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罰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85號
PCDV,112,補,485,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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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空軍第十一基地勤務大隊

法定代理人 童子郡
被 告 全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罰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16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7,5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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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