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賴秋溱(原名;賴沛晴)
訴訟代理人 黃怡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兆展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及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
董事委任及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
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之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
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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