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25號
PCDV,112,補,425,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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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張富傑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誼修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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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