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曹德發
被 告 李秋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