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66號
PCDV,112,補,366,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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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羅秉睿
訴訟代理人 王啟任律師
被 告 林啟亮

王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訴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均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
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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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