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51號
PCDV,112,補,351,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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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彩豐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融泰投資有限公司鉅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壹佰柒
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825元(壹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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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豐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