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48號
PCDV,112,補,348,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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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彭歆
訴訟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吳岱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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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