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廖桂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豐昌、陳豐華間聲請再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9號確定裁定聲 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以1 12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9日送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5頁)。惟再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繳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佐 (見本院聲再卷第33至37頁),依前揭規定,其再審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