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方佩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