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50號
PCDV,112,消債清,50,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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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鄭文育
代 理 人 劉添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 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2年3月 1日移送本院辦理,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6人,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7×10×51元=3,5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 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 本)。
二、請繳納金融機構帳戶線上查詢費100元。  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 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 事)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 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 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 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第一項所 陳報之7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 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



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0○ 0號5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 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給付、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 算前二年即自109年12月14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 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 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 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收入 總額,即自109年12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13日之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 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支出總額 ,即於109年12月14日起至111年12月13日期間內含伙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 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每月支出膳食費4,500元、房租3,000元、水電瓦斯費用2,80 0元、手機費598元、醫療費500元等項,共計11,398元,是 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或收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目前收入之相關文件。請提出最新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並就勞工保 險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請向中 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以及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待該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 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 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9年12月1 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十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9年12月14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
十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109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以及自本裁定送達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須含債務清理前置協商 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正 本到院。




十六、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劉添錫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本件清算案號之委任狀。
十七、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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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