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31號
PCDV,112,消債清,31,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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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沈家欣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1月2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2 年 2 月20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 ,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 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2 + 1 )×10×43=1,29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527,735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6 歲(76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9年工作職涯, 且近2 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 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 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三、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之記載,表示其聲請前 2 年之收入總額為318,891 元,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總額 為455,040 元云云,然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 必要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四、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表示其任職於「吉鑫塑膠企業有 限公司」,擔任行政人員(計時),每月收入13,000元等語 ,請陳報其時薪、每日工作時數、每月工作日數,以及估算 每月薪資為13,000元之計算方式。
五、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3,000 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七、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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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