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04號
PCDV,112,消債更,104,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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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張傑宜

代 理 人 李岳洋律師
林蔡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元(按債務人 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聲請人應「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 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 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 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 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 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與所陳調 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8月26日起至111年8月25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 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 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 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 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 明文件。
四、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證 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 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 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 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 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 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9年9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 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 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9年9月迄今之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是否 如聲請狀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22,293元」?若有 不同,請重新製作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清單,並註明各項支 出項目及金額為何,又若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目前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如大於當年度新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之金額,請說明其必要性為何,並提 出每項支出所對應之所有證據,如發票、收據、交易明細等 。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張永泰扶養義務之人數及 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張永泰及其他扶養義務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聲請人聲請更 生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張永泰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 件,應受扶養人張永泰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9至110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並說明聲請人陳報之扶養費有超過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2 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6,000元之1.2倍計算即19,200元經 扣除各類政府補助金(若有)後並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後 之數額之必要性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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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