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43號
PCDV,112,家救,43,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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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嘉惠

代 理 人 柯萱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俊傑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受理在案 ,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09條之規定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 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且由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所提起訴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 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難認聲 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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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