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40號
PCDV,112,家救,40,202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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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桂凌

代 理 人 劉千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經本院 以112年度輔宣字第38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前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 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新北市板橋區低收入戶 證明書等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 明書影本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 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 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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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