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張依婷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張冬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姓名「陳依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依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 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 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