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28號
PCDV,112,家救,28,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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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蔡杏汶


代 理 人 陳瑋博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蔡憲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符合社會救助 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 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情形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 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6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蔡杏汶與相對人蔡憲徵間請求減 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 審理。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並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 證明書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蔡杏汶之財產及所得明細結果,聲請 人江雅君108至110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0,486元 、403,610元、499,927元,名下無其他財產,財產總額為0 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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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