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127號
PCDV,112,司票,2127,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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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相 對 人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澤承
相 對 人 馬嘉蓉

江麗惠(原名:江麗妤)


黃永村

黃永宗

黃富

黃睿峰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沅臻建設有限公司選任之清算人郭澤承之最新戶籍登
記資料或應受送達之地址。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
三、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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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臻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