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秦慧即林鏸鏸
以上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79號與債務人王治豪間支
付命令之聲請費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從而, 當事人如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 ,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則不應准予。
二、按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 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 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或其起訴或上訴為 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 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救助之案件即本院112年度司 促字第5979號之聲請人對債務人王治豪聲請支付命令之案件 ,查該案因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專屬管轄之規定而應 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從而,本件聲請救助之 案件即屬前開條文中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救助 之聲請即屬無從准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之規定,於送達 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