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4年度,304號
CCEV,94,潮簡,304,200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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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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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