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508號
PCDV,112,司促,8508,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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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葉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肆佰玖拾伍
元,及其中壹萬參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
日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利率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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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