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呂賓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呂賓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