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362號
PCDV,112,司促,8362,202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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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汪賢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肆佰肆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九年十
月三十一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上
限為新台幣五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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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