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周暐陞
債 務 人 周柯美雪
債 務 人 周立汶即周德元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郁媫即周德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立汶、周郁媫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德元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周暐陞、周柯美雪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
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暐陞於民國101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
期間,邀同債務人周柯美雪、被繼承人周德元為其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捌拾萬元整,嗣並出
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共計新臺幣149,684元整。約定倘
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周暐陞就讀學校學程終
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債務人周暐陞尚餘本金為13
9,296元整(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周柯美雪、被繼承人周德元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
權。三、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周德元於110年5月17日
死亡,且網路查詢無人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
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周德元除周暐陞、周柯美雪,尚有繼
承人即債務人周立汶、周郁媫,繼承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法理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惟債務人周
暐陞為借款人,債務人周柯美雪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本
案債務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
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於111年12月21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
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
附表所示。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五、本件就學貸款
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貸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1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9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9296元 周暐陞、周柯美雪、周立汶即周德元之繼承人、周郁媫即周德元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9296元 周暐陞、周柯美雪、周立汶即周德元之繼承人、周郁媫即周德元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 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