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65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張聖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
四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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