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14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羅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㈢新臺幣(下同)陸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㈣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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