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淑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零參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淑暖於民國107年0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4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
3月15日止累計115,137元正未給付,其中112,608元為本金
;2,43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淑暖於民國111年05月09日向債
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11
8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7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累計169,597元正未給付,其中16
1,763元為本金;6,54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淑暖於民國11
0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
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累計271,300
元正未給付,其中262,462元為本金;8,745元為利息;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4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608元 陳淑暖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4%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1763元 陳淑暖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7%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62462元 陳淑暖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