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77號
PCDV,112,司促,7377,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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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7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邱偉峰
債 務 人 黃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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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